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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海南省私募基金類企業綜合研判會商工作指引》的政策解讀
2022-11-21 17:53 來源: 海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發文機關: 省金融監管局自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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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海南省私募基金類企業綜合研判會商工作指引》的政策解讀

2022年9月22日,海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海南證監局印發《海南省私募基金類企業綜合研判會商工作指引》(以下簡稱,《工作指引》),區分做好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類企業”,不包含QFLP和QDLP)綜合研判會商,從源頭上把好私募基金行業入口關。

一、《工作指引》出臺的背景

根據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以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基協”)的工作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結合《基金企業登記和監管工作暫行辦法》(瓊市監注〔2019〕2號)精神,對我省私募基金類企業到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注冊進行綜合研判會商制定《工作指引》,更好地優化私募基金行業營商環境,促進私募基金行業高質量發展,服務我省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和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

二、《工作指引》的主要內容

《工作指引》由工作流程、綠色通道、監督管理、說明事項以及補充附件等五個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為工作流程。一是海口、三亞、儋州、澄邁四個市縣的相關園區和下轄區人民政府接收申請材料并進行齊備性審核,各市縣的金融工作部門進行綜合研判會商,在收到綜合研判會商意見的2個工作日內省金融監管局和海南證監局反饋無異議意見(省金融監管局未反饋意見視為反饋無異議意見),各市縣金融工作部門可出具推薦函,企業到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登記注冊。二是其他市縣由市縣人民政府或授權的同級金融工作部門進行材料的齊備性審核,并報送至省級金融管理部門授權的事業單位進行綜合研判會商,在收到綜合研判會商意見的2個工作日內省金融監管局和海南證監局反饋無異議意見(省金融監管局未反饋意見視為反饋無異議意見)市縣金融工作部門出具推薦函,企業到省市場監管局辦理登記注冊。三是省級金融管理部門授權的事業單位也可按照要求,進行申請材料的齊備性審核和綜合研判會商,在收到綜合研判會商意見的2個工作日內省金融監管局和海南證監局反饋無異議意見(省金融監管局未反饋意見視為反饋無異議意見),省級金融管理部門授權的事業單位出具推薦函,企業到省市場監管局辦理登記注冊。

第二部分為綠色通道。海口、三亞、儋州和澄邁四個市縣的金融工作部門或省級金融管理部門授權的事業單位在綜合研判會商后,對下列私募基金類企業可直接出具推薦函:一是近3年入選過PEI300、Preqin、ADV ratings、AVCJ、晨星評級等全球知名資產管理榜單前100的投資機構,或近3年入選過清科、投中、融中、風投等知名榜單主榜前50名的投資機構等新設、遷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企業和私募基金企業。二是不屬于風險機構、在中基協網站信息公示平臺不存在異常公示信息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企業,滿足下列要求之一,其新設、遷入的私募基金企業:1.注冊地在海南省;2.注冊地雖不在海南省、但最近半年的管理規模(凈資產)超過10億元。三是承諾投向海南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熱帶特色高效農業(含種業)“3+1”主導產業的新設、遷入私募基金企業。

第三部分為監督管理。一是引入信用承諾。私募基金類企業在提交申請材料時出具承諾函,承諾在拿到推薦函的2周內完成登記注冊,在完成登記注冊的12個月內在中基協完成管理人登記或產品備案。二是落實屬地責任。相關園區、區級人民政府要做好自查自糾。同時,各市縣政府或授權的金融工作部門要履行好屬地責任,配合金融監管部門做好監管。三是加強協作共商,省金融監管局、海南證監局、省市場監管局建立動態風險評估和退出機制,強化扶優限劣。四是完善監管手段,建設私募基金行業綜合服務平臺,推動成立海南省私募基金業協會,省金融監管局、海南證監局、省市場監管局強化信息共享。

第四部分為說明事項。一是綜合研判會商不屬于行政審批。二是綜合研判會商無異議意見,不代表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產品的股東或管理人的投資能力、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私募投資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三是本指引印發之前,已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注冊、但尚未通過中基協登記備案的私募基金類企業,在發生增資、減資或者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總經理、執行事務合伙人變更(備案)登記前,需要經過海口、三亞、儋州、澄邁四個市縣的金融工作部門或省級金融工作部門授權的事業單位進行綜合研判會商,并向市場監管部門出具推薦函后,方可辦理變更(備案)登記。四是本工作指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海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部分為補充附件。一是新設、遷入私募基金管理人流程圖。二是新設、遷入私募基金流程圖。三是擬申請機構承諾函。四是新設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材料參考清單(2022版)。

三、《工作指引》的涉及范圍

本工作指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全省新設、遷入私募基金類企業到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注冊需遵照該《工作指引》進行綜合研判會商。

四、《工作指引》的關鍵詞詮釋

(一)綜合研判會商是指海口、三亞、儋州、澄邁四個市縣的金融工作部門或者省級金融管理部門授權的事業單位,可根據實際需要邀請市縣有關部門、相關園區、第三方專業機構等進行綜合研判會商。其中,對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綜合研判會商,需要對照中基協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標準等相關內容,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資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員等進行綜合分析;對于私募基金的綜合研判會商,重點關注基金產品是否有管理人,管理人是否已在中基協登記,管理人是否屬于風險機構或涉及負面輿情等內容。

(二)省級金融管理部門授權的事業單位是指海南自由貿易港金融發展中心。

五、政策解讀聯系人

胡正陽(省金融監管局自貿金融發展處,辦公電話:65369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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