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關于印發海南省融資擔保機構風險補償
和降費獎補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財政局、各融資擔保機構:
現將《海南省融資擔保機構風險補償和降費獎補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6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融資擔保機構風險補償
和降費獎補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支持我省融資擔保體系建設,引導各級融資擔保機構做大擔保規模并降費讓利,緩解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6號)、《財政部關于充分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行業為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融資增信的通知》(財金〔2020〕1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融資擔保業務指融資擔保機構和銀行金融機構合作,為小微企業(含小微企業主、個體工商戶,下同)和“三農”生產經營性貸款提供信用支持的法律行為,以及再擔保機構為上述業務提供再擔保服務的法律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擔保機構是指在海南省登記注冊、持有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頒發的《融資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并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融資擔保及再擔保機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小微企業是指在海南省登記注冊并依法合規經營,符合《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標準的市場主體。財政部或工業和信息化部如出臺新規定,則按新規定執行。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風險補償是指融資擔保業務發生代償后,省級財政對融資擔保機構按一定比例給予補貼;降費獎補是指省級財政對符合降費讓利條件的融資擔保機構給予獎勵。
第六條 風險補償和降費獎補資金來源
1. 省級財政預算。資金初始規模為1000萬元,根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相關政策調整情況,結合我省財力,可適時調整資金規模。
2. 其他可用于風險補償和降費獎補的資金。
第七條 風險補償和降費獎補資金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項目申報,編報資金年度預算和年度分配使用方案,對資金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并會同省財政廳對資金使用進行監督。省財政廳負責資金的預算管理、審核資金分配使用計劃,并按照規定程序撥付資金。
第二章 支持對象和申報程序
第八條 風險補償支持的融資擔保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單筆貸款擔保業務年化擔保費率2%(含)以下。
(二)融資擔保機構當年新增的小微企業和“三農”生產經營性貸款擔保金額和戶數占比不低于70%,其中,新增單戶擔保500萬元及以下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金額占比不低于50%。
(三)當年擔保放大倍數(擔保余額/注冊資本)不低于1.5倍(含)。
(四)當年擔保代償率(年度擔保代償發生額/年度累計解除的擔保額)不高于6%(含),不低于0.5%(含)。
(五)資產比例應符合《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管理辦法》中Ⅰ級、Ⅱ級、Ⅲ級資產管理要求。
第九條 降費獎補支持的融資擔保業務(不含再擔保業務)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融資擔保機構當年新增單戶擔保500萬元及以下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金額占比不低于50%。
(二)當年單戶發生貸款擔保業務在500萬元及以下,且年化擔保費率不超過2%(含)。
第十條 補貼標準
(一)代償補貼標準及計算方式
1. 直接融資擔保業務。對于單戶500萬元(含)以下的,按實際發生代償責任金額的15%給予補貼,對于單戶500-1000萬元(含)的,按實際發生代償責任金額的10%給予補貼。
2. 再擔保業務。對于單戶500萬元(含)以下的,按實際發生代償責任金額的15%給予補貼,對于單戶500-1000萬元(含)的,按實際發生代償責任金額的10%給予補貼。對于省級再擔保機構與國家融擔基金合作的單戶1000萬元(含)以下的再擔保業務,按實際發生代償責任金額的30%給予補貼。
3. 代償補貼額=符合條件的實際代償額×相應的補貼比例。
4. 如代償補貼額超過當年預算資金時,按各申報機構上年符合條件的代償補貼額比例分配。
(二)降費獎補標準及計算方式
1. 補貼資金優先支持融資擔保機構代償,剩余資金用于降費獎補,按各申報機構上年符合條件的業務發生額比例分配。
2. 保費補貼額=保費補貼資金總額×(各申報機構上年符合條件的業務發生額/全省上年符合條件的業務發生額)。
第十一條 申報材料
(一)基本材料
1. 代償補貼、降費獎補申請書和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 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包含注冊資本金使用情況、兩項準備金計提情況、實際代償發生額、代償率和代償損失率、擔保業務收入等);
3. 涉及再擔保合作的需提供再擔保業務相關證明材料;
4. 融資擔保機構與銀行金融機構的合作協議、單筆貸款合同及擔保合同、貸款放款憑證(借據)復印件等相關憑證。
(二)補充材料
1. 代償補貼申請還需提供銀行金融機構的代償通知書、融資擔保機構的代償憑證復印件、反擔保措施和追償計劃;
2. 降費獎補申請還需提供符合降費獎補條件的融資擔保業務明細表。
3. 省財政廳和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與復印件審核,復印件要加蓋申請單位公章并標明“與原件一致”字樣。
第十二條 申報程序
(一)符合條件的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應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省地方金融監管局遞交上年度的代償補貼和降費獎補申報材料。超過本辦法和通知申報期限的,視為擔保機構主動放棄申報。
(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收到申報材料后,聘請第三方中介機構初審并出具審核報告,并組織省擔保行業協會成立專門小組進行復核,復核結果在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后,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將審核結果和資金分配方案報送省財政廳。
(三)省財政廳將代償補貼和降費獎補資金撥付給符合條件的融資擔保機構。
第十三條 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以代償補貼和降費獎補:
(一)單戶擔保金額超過1000萬元;
(二)擔保項目不符合國家和省政府產業政策要求;
(三)融資擔保機構未按監管規定相關要求及本機構操作規程和決策程序提供的擔保;
(四)因融資擔保機構業務人員或管理人員明顯失職或有徇私舞弊行為造成的代償;
(五)融資擔保機構違法、違規行為導致的代償。
(六)融資擔保機構為關聯企業、股東或股東直系親屬提供貸款擔保。
(七)融資擔保機構近兩年發生過惡意逃脫代償責任等不良社會信用記錄,信用中國等網站平臺或被市場監管部門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第三章 補貼資金的使用和監管
第十四條 融資擔保機構收到的補貼資金按《企業會計準則》以及稅法相關規定進行會計及稅務處理。
第十五條 獲得補貼資金的融資擔保機構,應按有關財務規定妥善保存相關原始票據及憑證,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的監督和審計。
第十六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將對補貼資金申報情況不定期進行抽查,對隱瞞、造假材料申報的融資擔保機構,除責令追回補貼資金外,將取消其今后所有年度補貼資金的申報資格,并按融資擔保機構監管的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在專項資金管理中發生違法違紀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等683號)等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海南省貸款擔保代償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瓊財債〔2016〕103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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