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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開展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資試點工作暫行辦法
2021-04-13 17:45 來源: 海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發文機關: 省金融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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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南省分局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南監管局

關于印發《海南省開展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QDLP)

境外投資試點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部門,各金融機構,各相關企業:

為貫徹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精神,規范開展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資試點工作,經省政府常務會同意,現將《海南省開展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資試點工作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南省分局

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南監管局

                             2021年4月8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開展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QDLP

境外投資試點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為積極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促進金融業對外開放,規范開展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資試點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是指符合本辦法第四章規定的條件,以自有資金認購本辦法規定的試點基金的境內自然人、機構投資者或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本辦法所稱的試點基金管理企業是指經試點相關單位共同認定、注冊在海南省并實際經營的,以發起設立試點基金并受托管理其境外投資業務為主要經營業務的企業,且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

本辦法所稱的試點基金是指由試點基金管理企業依法在海南省發起、以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參與投資設立的、以基金財產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境外投資,且符合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基金。

第三條  試點基金管理企業發起設立試點基金,運用試點基金的基金財產對外投資,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本試點工作在省政府直接領導下,省金融監管部門牽頭,相關單位根據職責共同參與。試點相關單位包括但不限于省金融監管部門、外匯管理部門、省市場監管部門、證券監管部門等。省金融監管部門承擔試點工作日常事務,負責試點申請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的受理,組織試點相關單位審核申請材料,為企業批復試點資格并授予試點額度;外匯管理部門負責本辦法所涉跨境資金管理事宜;省市場監管部門負責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及試點基金的登記注冊工作;證券監管部門負責對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和試點基金的登記備案工作進行指導,并對通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的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和試點基金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省發改部門和省商務部門負責對試點基金的投資標的與投資區域是否為敏感類進行指導;其他相關單位根據實際需要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試點工作在國家有關部門指導下開展,首批試點企業名單由省政府牽頭認定,后續的試點企業名單由省金融監管部門組織外匯管理部門、省市場監管部門和證券監管部門通過會議認定。

第六條省金融監管部門應會同試點相關單位共同制定和落實各項政策措施,推進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第二章試點基金管理企業

第七條  本辦法規定的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包括內資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和外商投資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外商投資試點基金管理企業,是指按照本辦法規定由境外自然人或機構等參與投資設立的試點基金管理企業。

第八條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可從事如下業務:

(一)發起設立試點基金;

(二)受托管理試點基金的投資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

(三)依法開展投資咨詢業務。

第九條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組織形式。

第十條試點基金管理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試點基金管理企業的注冊資本應不低于人民幣500萬元或等值外幣,出資方式僅限于貨幣,出資應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協議的約定或在取得試點資格之日起2年內(以孰早者為準)全部繳足;

(二)具備至少15年以上以及23年以上境外投資管理經驗和相關專業資質的主要投資管理人員;主要投資管理人員在最近5年內無違規記錄或尚在處理的經濟糾紛訴訟案件;

(三)試點基金管理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執行事務合伙人中任一主體或上述任一主體的關聯實體應具備下列條件:經所在地監管機構批準從事投資管理業務或資產管理業務,具備所在地監管機構頒發的許可證件的金融企業,或具有良好投資業績且管理基金規模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的基金管理企業;

(四)試點基金管理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執行事務合伙人中任一主體或上述任一主體的關聯實體滿足凈資產應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資產質量良好,在境內外資產管理行業從業3年以上,且具有規范的內部治理結構和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最近1年未受所在地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無重大事項正在接受司法部門、監管機構的立案調查;

(五)存續經營的境內試點基金管理企業,應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至少一只私募基金的備案;

(六)按審慎性原則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試點基金

第十一條試點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型、合伙型或契約型等形式。

第十二條試點基金應滿足下列條件:

(一)認繳出資金額/初始募集規模應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或等值外幣),出資方式僅限于貨幣形式;

(二)試點基金的投資者應符合本辦法第四章規定,且投資者人數符合法律法規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試點基金境外投資應按境外投資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辦理,如需履行境外投資備案或核準手續的,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試點基金可以基金財產開展如下投資業務:

(一)境外非上市企業的股權和債券;

(二)境外上市企業非公開發行和交易的股票和債券;

(三)境外證券市場(包括境外證券市場交易的金融工具等);

(四)境外股權投資基金和證券投資基金;

(五)境外大宗商品、金融衍生品;

(六)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其他領域。

第四章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適當性管理

第十四條試點基金的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試點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的境內自然人、機構投資者或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投資者,且符合以下標準:

(一)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的法人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于300 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第十五條  下列投資者可視為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二)依法備案的資產管理產品;

(三)投資于所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四)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以合伙企業、契約等形式,通過匯集投資者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試點基金的,試點基金管理企業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并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符合本條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試點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和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應當確保投資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試點基金。

第十六條試點基金管理企業應當切實履行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適當性管理職責,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投資經驗、風險偏好、投資目標等相關信息,有針對性地進行風險揭示、客戶培訓、投資者教育等工作,引導客戶在充分了解境外投資市場特性的基礎上參與境外投資。

試點基金管理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適當性管理的具體業務制度和操作指引,并通過多種形式和渠道向客戶告知適當性管理的具體要求,做好解釋和宣傳工作。

試點基金管理企業應當妥善保管客戶適當性管理的全部記錄,并依法對客戶信息承擔保密義務;應當指定專人受理客戶投訴,妥善處理與客戶的矛盾與糾紛,認真記錄有關情況,并將客戶投訴及處理情況向省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和試點基金不得向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承諾保本保收益。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應簽署風險揭示書。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和試點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法定人數;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第五章設立流程

第十八條省金融監管部門收取首批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及試點基金的全部申請材料,組織外匯管理、省市場監管、證券監管、發改和商務等部門共同審核,對其專業程度、私募投資履歷、海外投資策略和擬投資項目的實際需要等進行綜合評估,提出首批試點企業名單及首次試點額度建議。省金融監管部門將首批試點企業名單及首次試點額度建議報省政府同意后,向申請人出具同意開展首批試點、給予試點額度的書面意見。

非首批試點基金管理企業或非首次試點額度的申請,省金融監管部門收取全部申請材料,組織外匯管理、省市場監管、證券監管、發改和商務等部門共同審核,根據其專業程度、私募投資履歷、海外投資策略和擬投資項目的實際需要等決定是否給予試點資格和額度,由省金融監管部門向申請人出具同意開展試點、給予試點額度的書面意見。

第十九條申請成為試點基金管理企業,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試點申請書(模板見附件1);

(二)授權委托書(如需);

(三)存續經營的試點基金管理企業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執行事務合伙人營業執照/登記注冊證明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四)公司章程/合伙協議或草案;

(五)內部控制制度,包括會計制度、內部審計制度、風險控制制度、信息公開制度等;

(六)存續經營的境內基金管理企業,應提交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記錄以及其管理基金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備案記錄;

(七)申請人最近1年未受所在地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且無重大事項正在接受司法部門、監管機構立案調查的承諾函;

(八)法定代表人或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及高級管理人員的人員情況表、簡歷、專業資質證書以及從業證明;

(九)試點基金管理企業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執行事務合伙人中任一主體或上述任一主體的關聯實體須提供上一年度審計報告以及境內外資產管理從業背景介紹,以及金融許可文件、既往投資業績、基金管理規模的證明材料;

(十)擬設立試點基金的項目計劃及總規模;

(十一)省金融監管部門和其他試點相關單位按照審慎性原則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條申請成為試點基金,申請人應提交如下材料:

(一)計劃說明書/募集說明書/推介材料;

(二)試點基金的公司章程/合伙協議/基金合同或草案;

(三)擬申請試點基金的委托管理協議或草案(如有);

(四)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為機構投資者的,須提交該機構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為自然人投資者的,須提供近3年收入證明、金融資產證明材料或金融凈資產承諾函,確保符合本辦法的要求;所有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的投資明細、出資憑證(如有)以及風險揭示書;

(五)試點基金如委托行政管理人負責基金的后臺行政管理,須提交行政管理人的營業執照、業務資質證明,最近3年未受到監管機構重大處罰且無重大事項正在接受調查的承諾函,以及基金與行政管理人簽署的意向性文件,行政管理人熟悉境外基金行政管理業務的專職人員情況表、簡歷,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認繳承諾書;

(七)省金融監管部門和其他試點相關單位按照審慎性原則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條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及試點基金的申請資料須提供正本1份、副本6份,申請資料正本須加蓋公章。有關試點基金行政管理人(如有)的證明資料,須同時加蓋公章。

第二十二條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和試點基金取得獲準試點書面意見后,應憑獲準試點書面意見到省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登記注冊,并盡快到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二十三條新設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及試點基金應在注冊設立后30個自然日內向省金融監管部門報送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及試點基金的營業執照、公司章程/合伙協議、委托管理協議、托管協議、境內托管人與境外資產托管人簽署的代理協議(如有),并抄送外匯管理部門和證券監管部門。資本金繳足后30個自然日內提供實際繳付注冊資本金憑證。

第二十四條試點基金管理企業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要求開展資金募集活動,在試點相關單位批準的額度范圍內在境內托管人處辦理資金相關業務,可以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協議/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利潤分配或清算,投資收益和資本變動收入應按有關跨境資金管理規定及時匯回境內。

第六章購付匯及對外投資流程

第二十五條試點基金管理企業應委托一家在海南省設有分支機構的商業銀行或具有基金托管資質并符合一定條件的金融機構作為試點基金的境內托管人。境內托管銀行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外匯指定銀行資格、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資格和經營人民幣業務資格;

(二)總部法人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實收資本不少于3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

(三)有足夠熟悉境內外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四)具備安全托管資產的條件;

(五)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能力;

(六)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最近3年內未受到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無重大事項正在接受司法部門、監管機構的立案調查;

(八)最近3年無重大違反外匯及跨境人民幣業務管理規定的行為;

(九)試點相關單位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六條  試點基金的境內托管人應履行的職責包括但不限于:

(一)須根據募集資金情況,為試點基金開設相應專用賬戶,對試點基金托管戶內資金進行安全托管;

(二)辦理試點基金的有關跨境收支、結售匯業務,嚴格遵守國際收支申報、銀行結售匯統計等外匯管理要求,報送結售匯統計報表并完整保存與申報有關的紙質單據備查;

(三)境內托管人在業務機制和流程上保證自有資金及托管的其他資產與試點基金的資產完全隔離;

(四)按照境內外有關法律法規、托管協議的約定辦理試點基金資產的清算、交割事宜;

(五)依法監督試點基金管理企業的投資運作,確保基金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投資管理協議約定的投資目標和限制進行管理;如發現投資指令或資金匯出匯入違法、違規,應及時向外匯管理部門匯報,并抄送省金融監管部門、省市場監管部門和證券監管部門;

(六)保存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的跨境資金匯出、匯入、兌換、資金往來、委托及成交記錄等相關資料,保存的時間應不少于20年;

(七)試點相關單位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七條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在取得試點資格以及對外投資額度后,應持獲準試點書面意見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外匯登記。試點基金管理企業辦理外匯登記應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請書(包括但不限于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基本情況、擬發起試點基金情況、投資計劃等);

(二)省金融監管部門出具的同意開展試點、給予試點額度的書面意見;

(三)營業執照(如有);

(四)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登記或備案情況(如有);

(五)如投資行為需履行境外投資備案或核準手續的,提交境外投資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等相關書面意見。

第二十八條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可憑開展業務相關證明文件開立業務托管資金專用賬戶。試點基金管理企業開設的涉及試點業務的賬戶均應納入托管,并應授權境內托管人對托管資金專用賬戶進行托管運營與監督。境內托管人作為獨立第三方實時監控資金使用情況。試點基金管理企業開立托管資金專用賬戶,應提交加蓋相關主體公章的如下材料并提交原件以供核查:

(一)試點相關單位出具的同意開展試點、給予試點額度的書面意見;

(二)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及試點基金營業執照;

(三)法定代表人或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

(四)辦理完成外匯登記的證明資料;

(五)境內托管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條 托管資金專用賬戶的收入范圍包括:從境內投資者募集的外匯(含人民幣購匯資金)及人民幣資金;對外投資贖回款和清算、轉股、減資款;利潤、分紅、利息以及其他經常項下收入;國家外匯管理局允許的其他收入。托管資金專用賬戶的支出范圍包括:劃至境外進行規定范圍內投資;結匯或直接劃至境內有限合伙人賬戶(或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支付相關稅費;國家外匯管理局允許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條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募集境內合格有限合伙人資金,可在購匯后或直接以人民幣形式通過托管資金專用賬戶進行境外投資。

第三十一條試點基金管理企業發生增資、減資或股東/合伙人變更等重大事項時,須獲得試點相關單位批準。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對外投資額度發生調整時,在獲得試點相關單位書面意見后,應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外匯變更登記手續。試點基金管理企業發起成立的所有試點基金清盤后,試點基金管理企業應到外匯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二條境內托管人應在辦理資金匯出前審核試點基金的投資范圍。如投資行為不需履行境外投資備案或核準手續的,按照試點相關單位出具的書面意見,在試點基金額度限額內,履行托管協議約定進行跨境資金匯劃;如投資行為需履行境外投資備案或核準手續的,還應審核境外投資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等相關書面材料,按單筆項目投資規模進行跨境資金匯劃。

第三十三條境內托管人應加強內控管理,對于保管的境外投資資金分賬管理、獨立核算,保證與托管人的自有資金及其他托管資金完全隔離。并應保證托管賬戶內資金安全,依法監督試點基金管理企業的投資運作,執行試點基金管理企業的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境內托管人應按季度編制《海南省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資業務情況表》(模板見附件2),并于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報送外匯管理部門,并抄送省金融監管部門。

第三十四條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依據申購、贖回日基金份額凈值加、減有關費用計算,并由試點基金管理企業或行政管理人審核后出具。

第三十五條試點基金收到的投資本金和收益,須得到試點基金管理企業或行政管理人審核確定。已實現的投資收益和本金,應匯至境內托管人的專用賬戶。

第七章行政管理

第三十六條  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可自行管理或委托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境內企業作為行政事務管理人,負責試點基金的后臺行政管理。被委托的行政事務管理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從事基金服務業務的相關資質;

(二)配備專門從事基金行政管理業務的部門或團隊,并有足夠熟悉境外基金行政管理業務的專職人員;

(三)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四)最近3年未受到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無重大事項正在接受司法部門、監管機構的立案調查。

第三十七條試點基金管理企業或行政事務管理人應履行的職責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照試點基金的估值政策和流程計算基金的資產凈值和投資收益情況,并定期向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發布;

(二)維護試點基金的財務賬簿和記錄,并可提供完整的試點基金執行的交易記錄;

(三)維護與試點基金投資、退出及交易有關的支持基金的資產凈值計算的所有文件;

(四)提供與權益的發行、轉移和贖回有關的登記及過戶代理服務并執行相關操作;

(五)依照有關反洗錢政策和程序,核實試點基金投資者的身份;

(六)及時向省金融監管部門、外匯管理部門、省市場監管部門和證券監管部門報送信息。

第八章企業額度、投資管理

第三十八條對外投資額度實行余額管理。試點基金管理企業發起的所有試點基金本、外幣對外投資凈匯出(不含股息、稅費、利潤等經常項目收支)之和不得超過該試點基金管理企業獲批的投資額度。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及試點基金對外投資涉及的資金匯出,應在試點額度內在托管人處辦理,并須遵循按需購匯、額度管理和風險提示的原則。

第三十九條  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可發起成立多只試點基金。除另有規定外,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可在其設立的各基金之間靈活調劑單只試點基金對外投資額度,各單只試點基金對外投資額度之和不得超過經試點相關單位批準的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對外投資額度。

第四十條  單個試點基金管理企業的額度申請和單個投資項目額度無限制。如無特殊原因,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在獲取試點資格和額度11個月內未使用額度的,省金融監管部門應告知對于一年內未使用額度的試點基金管理企業,省金融監管部門有權取消其試點資格并收回全部試點額度,如需開展業務,需要重新申請試點資格和試點額度。因日后續約或追加投資導致基金獲批額度不足的,試點基金管理企業應重新申請追加額度。

第四十一條  試點基金管理企業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本辦法及相關協議的約定,運用所募集的資金投資于境外,不得使用本試點額度在中國境內進行投資。

第九章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條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境內托管人、行政事務管理人等信息披露義務人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本辦法規定,以及與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的相關約定在基金募集、運作的全過程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四十三條  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可以人民幣、美元等主要幣種計價并披露試點基金資產凈值等相關信息。涉及幣種之間轉換的,應披露匯率數據來源,并保持一致性和延續性。如出現改變,應同步予以披露并說明改變的理由。人民幣對主要外匯的匯率應以報告期末最后一個估值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準。

第四十四條試點基金管理企業應按照以下原則披露投資事項:

(一)應在募集說明書中詳細說明投資策略以及該項策略使用的金融工具,并對相關金融工具進行介紹;

(二)如投資境外基金的,應披露試點基金與境外基金之間的費率安排;

(三)如參與融資融券、回購交易,應在募集說明書中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披露,并應明確披露所用杠桿比率;

(四)在募集說明書中應對投資境外市場可能產生的下列風險進行披露:境外市場風險、政府管制風險、流動性風險、匯率風險、利率風險、衍生品風險、操作風險、會計核算風險、稅務風險、交易結算風險、法律風險等,披露的內容應包括以上風險的定義、特征、可能發生的后果等;

(五)應按照有關規定對代理投票的方針、程序、文檔保管進行披露。

第四十五條  向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提供的信息披露文件應采用中文文本,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應保證兩種文本內容一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十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和試點基金在完成登記備案后,省市場監管部門應將其商事主體登記信息實時推送到省信息共享交換平臺,試點相關單位應根據需求通過省信息共享交換平臺獲取省市場監管部門相關數據。

第四十七條  試點相關單位根據各自職責負責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和試點基金的監督管理。探索開展事中事后監管,運用區塊鏈等金融科技手段,加強對基金的風險管理。同時將其商事主體及時納入監管范圍加強監管,并做好數據安全和保密工作。

第四十八條試點基金管理企業應于每個自然年結束后的20個工作日內向省金融監管部門報送上年度試點基金的資金變動、結售匯情況和境外投資情況報告。

取得試點資格的試點基金管理企業,應在投資運作過程中發生下列事項后15個工作日內及時向省金融監管部門書面報告:

(一)修改合同、章程或合伙協議等重要文件;

(二)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投資管理人員的變更;

(三)解散或清算;

(四)省金融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九條試點基金管理企業應在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外匯管理部門及省金融監管部門報告相關投資產品信息(模板見附件3),包括:

(一)資金匯出入、購結匯情況;

(二)基本投資情況,包括:投資品種、基金凈值、資金投向、境內募集資金來源情況等信息。

第五十條境內托管人和行政事務管理人應及時向省金融監管部門報告試點基金資產托管相關的重大事項和試點基金管理企業違法違規事項。違法違規事項逾期未改正的,省金融監管部門有權會同試點相關管理部門取消其試點資格、收回試點額度,并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一條試點基金管理企業應按期向省金融監管部門提供季度、年度報告。季度報告包括但不限于認繳規模、實繳規模、投資者情況、投資情況、退出情況、基金凈值以及購匯、結匯、賬戶資金變動等;年度報告包括但不限于上年度試點基金的資金變動、結售匯情況、境外投資情況報告、重大事項變更、審計報告等情況。

第五十二條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和試點基金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省金融監管部門應會同有關管理部門進行調查,情況屬實的,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省金融監管部門應向社會公告,并會同相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在海南省范圍內適用,由省金融監管部門負責解釋。省金融監管部門會同其他試點相關單位可根據海南開展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資試點工作的實施進展情況,對相關規定進行適時調整。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2:海南省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資業務情況表

附件3:QDLP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報送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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